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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1、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当事...
(一)协议原则所谓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的仲裁权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事发后达成书面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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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又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贸仲裁,即在国际经贸仲裁活动中,当涉外仲裁当事人根据其仲裁协议,自愿向各方同意的仲裁机构提交其法律关系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涉外仲裁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争议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其主要营业地或居住地不在同一国家,或者依照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第二,争议对象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对象的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在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判断涉外经济争议和海事争议,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当事人一方在我国进行的行政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它要求在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方面给予本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或组织不低于本国公民或组织享有的待遇。即在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享有和承担与我国公民、组织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内容、范围与性质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能因其外国人身份而增设权利或减少义务,也不能因此而限制权利或增加义务。 2、对等原则:中国公民、组织在外国进行行政诉讼,应享有与该国公民、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即该国对中国公民、组织实行国民待遇。如果在诉讼权利方面,中国公民、组织享有的待遇低于该国公民、组织的待遇,则构成对中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限制。
自愿仲裁原则是指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仲裁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当事人是否将其纠纷提交仲裁,由双方自愿协商决定; 2、当事人向仲裁提交哪些有争议的事项,由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 3、当事人将其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双方自愿协商决定; 4、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由当事人自主选择;5、双方还可以独立约定仲裁的审判方式、开庭方式等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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