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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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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告及计划生育工作;(二)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婚育情况证明;(四)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五)居住证。
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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