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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技术服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审批手续的;(二)办理婚育证明时乱收费用的;(三)提供虚假的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四)出具假婚育证明的。
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审批手续的;(二)办理婚育证明时乱收费用的;(三)提供虚假的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四)出具假婚育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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