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环保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环保标志应当粘贴在...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企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等信息。市气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等大气环境质量专业信息。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具备监测条件的路段设置机动车排气流动式或固定式遥感监测点,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对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或目测可见黑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于抽测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环保标志,督促维修治理后进行环保检测,重新取得环保标志方可上路行驶。监督抽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按照《》报废。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51人已浏览
14,404人已浏览
1,141人已浏览
1,1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