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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条件: 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只能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能依职权裁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我国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的争议案件应当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既可以是给付请求,也可以是确认请求,即请求仲裁庭确认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请求,只有申请人提出给付请求时,也就是争议案件具有财产给付内容,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执行性时,才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便将来实现生效的仲裁裁决。 申请财产保全须具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出现因一文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具体而言,在仲裁活动中所谓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主要是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行为,既当事人隐匿、转移、毁损、变卖财物,以逃避所应承担的实体义务的行为;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是指客观上的原因,如争议的标的物或者其他财物系鲜活物品或者季节性很强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或者由于风雨的侵蚀等自然原因易导致财物的腐烂、变质等。上述原因出现后,如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生效的仲裁裁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须在一定期间内提出。我国仲裁法虽然没有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设置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和我国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应当在争议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委员会第民间性争议解决机构,虽然其无权采取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财产保全措施,但是,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只能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员会提交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仲裁委应将其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仲裁中一样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条件是:1、申请人、被申请人系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2、存在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3、请求保全财产应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5、属于受案法院管辖;6、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如下: 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写明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xxx(写明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xxx 申请理由:xxx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xxx 2、xxx 特此申请。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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