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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根据如下办法确定: (1)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时的法定名称;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该机关、单位的...
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根据如下办法确定: (1)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时的法定名称;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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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产权人的名字,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名字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民法典》第2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房地产转让必须登记才能生效,登记是房地产公示的一种方式,只有公示才能产生物权变更。 如果不登记,房屋转让无效,但房地产转让合同仍然有效,但合同只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当事人之间订立房地产转让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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