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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如何办理

2021-11-25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材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填写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前面问相关部门,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性完成。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房产证复印件等。需要开发商审核并盖章填写的申请表。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地产所在地区的社区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缴费方式可以问开发商的工作人员。

相关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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