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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具有相...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企业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本企业依法解散,并于年月日召开了合伙人会议,会议由全体合伙人参加,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作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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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公司法无法清算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时,应当及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以下人员或机构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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