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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需要的材料: 1、直接新设外商独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3)外资企业章程;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 (6)投资项目的申请报告以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7)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8)如设立董事会,需投资者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9)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12)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提供所签定的合同副本备审; (13)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14)企业住所证明(如租房协议及其产权证明复印件); (1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6)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17)所在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1、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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