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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
答: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先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之内向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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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2.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3.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4.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5.合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6.从事广告业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7.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8.国际货运代理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9.印刷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
1、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 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1、不带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要求: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 2、不带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字、盖章;内含指定委托书等文件); (2)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外方公司的注册证明)材料若为外文,应附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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