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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并没有对此作出解释,但是,合同法第30条对什么是实质性变更作出了列举,即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
首先,发包人将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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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质量标准、期限等实质条款进行变更,实质性变更属于反要约,相当于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的条款作出实质性变更。对合同进行变更可以通过重新签订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达成。 二、合同实质性变更包括哪些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的变更属于法律关系的变更,遵循法律关系变更的一般规则,即合同的变更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包括法律行为以及法律事件。在合同变更中,法律行为包括双方法律行为以及单方法律行为,而法律事件则包括依裁判变更和依法律规定变更: (一)依法律行为变更。分为“依双方法律行为变更”和“依单方法律行为变更”; (二)依裁判变更。分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违约金的变更”、“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请求变更租金”、“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请求变更租金”以及“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
根据我国第三十条【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所以你所讲的合同实质性变更是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首先,发包人将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应当按照中标合同确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其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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