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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刑法和司法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非法集资系列犯罪中的基础罪名,也就是“门槛罪”,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则是在门槛罪的基础上增加特殊的犯罪方法和载体(如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是行为人特殊的主观犯罪目的(如集资诈骗罪)等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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