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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
债务担保的范围包括: 1、担保范围: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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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担保范围包括: (一)主债权,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因债务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原债权; (二)利息,即主债权在担保物权时应产生的一切收益; (三)违约金,即一方违约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向另一方支付; (四)损害赔偿金,即一方因违反合同或者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害而支付的赔偿金额; (五)保管担保财产,即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即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
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免责。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免责债务的有效性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方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担的债务负责。除原债务人自身外,与主债务相关的从债务也随主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承担。与此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也可以对抗债权人。二、承担并存债务。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并存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务关系,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原则上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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