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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2022-05-06
不合法 1。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确定拟征土地的位置,开展征地调查和征地测量,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可委托专门的征地机构实施。 2、征地机构根据当地政府业已公告执行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或根据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和法定补偿倍数,初步拟定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需安置的农业人数,拟定安置途径。 3、征地机构公开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和保障方案,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充分听取并采纳被征地农民的合理化建议,会议形成的决议将作为征用审批的必备条件,然后草签征地意向协议,据实编报征地方案。 4、在未征求意见时,主管部门报批征地方案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起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市、县人民政府国土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5、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在收到批准文件后10日内进行公告。 6、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部门或征地机构按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协议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征地费用,并落实人员安置。 8、市、县国土部门依法将被征土地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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