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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范围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 (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1、小额借款合同可能是金融借款纠纷,也可能是民间借贷纠纷。 2、区分小额借款合同的类型,主要看提供资金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还是其他民事主体。 3、银行提供小额借款引起的纠纷,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个人或者其他单位提供小额借款引起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以上为关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的解答。
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的形式纷繁复杂。有些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要求借款人与之签订长期的租赁合同以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借款人逾期无法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据此长期占有租赁物,以期达到以物抵债的效果。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出借人要求确认其对租赁物享有承租权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被告钟某向原告周某借款2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3%。当日,原告周某与被告钟某除签订《借款合同》外,还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双方约定:若被告钟某逾期未能足额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则被告钟某自愿将其名下的两套房屋以及车棚出租给原告周某使用,借款利息作为原告周某支付的租金,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每月5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钟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原告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对判决确认其对被告钟某所有的上述两套房屋享有租赁权和使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原告周某与被告钟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背景及履约情况,双方实际系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现借款到期后,因被告钟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且双方未能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承租权。经法院释明,原告周某坚持本案应按房屋租赁合同而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且周某自述其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就还款事宜起诉至原告周某住所地的法院。因原告周某与被告钟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周某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承租权,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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