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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需要当事人报案或公安机关发现犯罪行为,立案,开展调查活动。 1、侦查行为。 在我国,调查行为包括调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特别调查活动,也包括为了防止现行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自杀等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调查行为的系统应包括以下内容:询问嫌疑人、证人、受害者、调查、检查、检查、物证、鉴定、通缉、拘留、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2、调查结束了。 调查结束是指调查机关通过调查,认为事件事实已经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嫌疑犯是否犯罪,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结束调查,依法处理事件,提出处理意见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若该案应由上级或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也先移至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不需要判刑或者免刑,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可以注明具备不予起诉的条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批决定起诉或者不予起诉。 对于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的,应当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处理基本与公安机关相似。其不同之处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的案件,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侦查部门制定“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程序,做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对于需撤销的案件,由侦查部门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 3、补充调查。 补充调查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程序,在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的一部分事实进行调查活动。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种: (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案件起诉流程有: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3.材料的处理;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一)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审判决中确认其承担义务的,也有权提起上诉。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上诉期从接到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诉。 (二)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附上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应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由和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 (三)上诉状一般应交原审人民法院,并依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审人民法院转呈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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