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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何办理刑事案件

2021-10-21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需要当事人报案或公安机关发现犯罪行为,立案,开展调查活动。 1、侦查行为。 在我国,调查行为包括调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特别调查活动,也包括为了防止现行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自杀等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调查行为的系统应包括以下内容:询问嫌疑人、证人、受害者、调查、检查、检查、物证、鉴定、通缉、拘留、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2、调查结束了。 调查结束是指调查机关通过调查,认为事件事实已经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嫌疑犯是否犯罪,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结束调查,依法处理事件,提出处理意见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若该案应由上级或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也先移至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不需要判刑或者免刑,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可以注明具备不予起诉的条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批决定起诉或者不予起诉。 对于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的,应当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处理基本与公安机关相似。其不同之处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的案件,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侦查部门制定“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程序,做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对于需撤销的案件,由侦查部门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 3、补充调查。 补充调查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程序,在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的一部分事实进行调查活动。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种: (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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