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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该去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破产(gōngsīpòchǎn),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
县人民政府: 在县委、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县蚕丝公司、蚕种场的破产改制工作有序进行,现已进入人员安置阶段。县蚕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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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国内上市,非股份制企业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同时实施一定的重组,以满足上市的基本要求。企业重组的方式包括整体重组和部分重组。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部分改制是指企业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重组部分资产,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企业改制重组,有如下要求:(1)上市公司应为能够自主经营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公司。(2)上市公司拥有能够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管理层规范运作的公司治理机构。(3)上市公司能有效避免同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4)上级公司有完善的主营业务,通过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三、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四、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
按发生的原因,有企业自主改制和企业非自主改制(由政府主导/指令下进行改制)两种情形。企业改制必然涉及到企业的劳动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那因企业改制发生的劳动争议是什么性质的争议,该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对在企业改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应根据企业改制发生的原因不同分情形处理。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在改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人民法院的做法是不予受理,认为应当由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但是,在实践中对政府主导的改制,产生劳动争议政府及相关部门通常没有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解决机制,这类争议很多时候得不到实质性的解决,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没有建立解决机制 1、通常政府对企业改制通常是出台文件确定大的框架,由企业本身制定改制方案,政府进行批复。但是对企业制定的改制方案的程序、制定的方案的合法性、有效性如何进行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员工对改制方案产生异议时,如何进行裁决没有程序性规定,更谈不上对裁决不服如何进行救济的途径。 2、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进行解决没有监督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只明确对企业自主改制产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可以对改制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虽然没有明确不予受理,但是实践中均不予受理。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如果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存在违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解决,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政府的不作为行为也得不到司法监督,劳动者就成了无人管的局面。事实上,我们政府主导企业改制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正确,肯定存在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何解决,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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