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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执行人确实无资产可执行,没有隐匿或有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但若被执行人有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法院执行局确认对方无财产可执行,可以中止执行。此后无论何时对方有可执行财产时都可以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执行对方的财产。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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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在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义务前,其会被限制高消费,若有高消费,法院可拘留他。 3、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裁定中止执行,但是只要发现其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判决书不会是一纸空文,至少固定了你的权利。当然,执行难确实是存在的。
如果你所述真实,即真的是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而不是隐匿,转移财产导致的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15号)中的第102条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委托执行的条件为“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只有具备了上述条件,才能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在海南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住在北京,仅这这两个条件尚不具备委托执行的条件,只有被执行人在北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才能由海南某基层法院委托北京的基层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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