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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在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义务前,其会被限制高消费,若有高消费,法院可拘留他。 3、在被执行人无...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可由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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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之间依法是可以互相委托执行的。在强制执行中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而影响执行的行为的,法院有权给予司法拘留。当然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是不能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强制执行只要申请人提出后,法院就应当一直执行下去,直到执行完毕止。如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中止执行,待发现了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委托执行的条件为“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只有具备了上述条件,才能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在海南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住在北京,仅这这两个条件尚不具备委托执行的条件,只有被执行人在北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才能由海南某基层法院委托北京的基层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实践中,一般给债权人颁发《债权凭证》每年到法院登记,等债务人有执行能力再恢复执行。1、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无能力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无法采取执行措施。2、对确实无能力履行(包括部分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如果确定被执行人今后也不会有履行能力的,法院会终结执行,执行案件宣告结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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