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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患者名誉权的侵害

2021-03-20
名誉是指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对特定主体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对于被评价者来说,这种评价不依赖于其感觉和思维,它具有社会性、客观性和特定性的特点。自然人的名誉权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 也就是说,自然人就其获得的品德和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专属性、非财产性的受限制性的特点。医疗行为对患者名誉权的侵害,主要发生在医师在诊治过程中对一些社会舆论认为有伤风化的疾病的误诊,或者未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而使患者所处的群体对其社会评价减损的情况。 具体说,医疗行为对患者名誉权的侵害应当具备误诊、未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和该疾病为易引起对患者社会评价减损的疾病等三个要素。例如:某女,41岁,就诊到某医院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在进行血常规、肝功能化验时,误诊其患有艾滋病,医方没有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不负责任地散布其患有艾滋病的信息,并将她驱赶出医院,这给该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影响了其名誉。医方的这种误诊及没有保守患者秘密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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