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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再报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再报市住房保...
申请廉租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申请地五年以上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在当地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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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申请的条件主要如下: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第二十八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因家庭人口减少的,减少租房补贴或配租住房面积;因家庭人口增加,需增加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面积的,需按照第三章审核程序申请轮候。 第二十九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发租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经劝告不改正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连续三个月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未交纳房租的; (八)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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