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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可以提出建议、质询或者要求纠正,这是工会的权利。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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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 1、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的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称辞退或者解雇。对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因此,并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辞退劳动者,一般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即由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而一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无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是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当时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按照单方解除权行使方式的不同,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只有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预先的通知。为了避免或减少解除劳动合同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由立法来规定。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各国的劳动立法都予以严格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主体和解除的原因进行科学的分类,可以立即解除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它包括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导致的劳动者辞职和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引起的用人单位的辞退。在这些情形中,即要求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当然,而那些轻微的过错不包括在内。2.按照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主体的不同,如没有履行相应的保护劳动者的义务,立法不仅对用人单位辞退的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按照解除合同原因的不同,而对预告辞职的条件则不加规定,它只限于非常严重并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此时,规定劳动者在按照法定的方式通知后,立法所规定的要求有所不同,可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单方预告解除是指经过预先的通知对方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地预告辞职,立法要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向对方当事人预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预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辞退而一言。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在无过错一方,立法一般只规定了即时辞职的条件,即在对方当事人无过错或者轻微过错的情况下,立法对劳动者的解除权进行倾斜保护,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过错性单方解除和无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要求对劳动者予以经济补偿,并经过一定的期限之后,不同于民法对过错的规定。这体现了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原则根据标准的不同。就辞职而言,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预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可做不同的分类,但即时辞职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理解单方解除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对于纠正劳动关系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称劳动者辞职。尤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合理规范劳动合同单方的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所谓即时解除,是相对于预告解除而言,它是指劳动者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在特殊情况下,无需告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利规定上,同《劳动法》有关规定内容相比较,《劳动合同法》有以下几点不同:(1)《劳动合同法》区分两种情况,即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和无需通知即时解除两种情况,而《劳动法》规定即时解除只有前一种情况。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纳入到无需通知即时解除中加以规定。根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①用人单位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2)在即时通知解除情形中,增加以下几项内容:①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直接影响到劳动生产安全,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它是一种严重违约行为,《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为劳动者创造更为安全和人道的工作条件和环境。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关系到劳动者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利益,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应由其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可能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障利益丧失,在年老和生病时失去必要的经济来源,这就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利。③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对于用人单位违法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劳动者要摆脱其束缚,最好的办法就是离开该用人单位,所以《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④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所签订合同违反了法律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劳动者所表示的意思并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救济权利。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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