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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0条规定全部内容?

2022-09-10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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