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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一)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二)所在国家...
境内机构投资者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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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境内业务时,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相应的管理办法,需先审批后验资的,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办理验资业务。需先验资再审批的,可先凭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副本办理验资业务,待获得批准或备案文件后再向结算银行补充提供,如未获批准,汇入境内的资金应原路退回。[1] 四、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时,境内结算银行在审核外资金融机构有关利润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境外投资者将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时,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手续。 境内结算银行应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依据本
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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