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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出售人需要在交易不成时,承担房价下跌损失的风险。这是因为,当事人企图通过做低合同房价蒙骗房地产交易机构,以达到向国家少缴税的目的,损...
二手房黑白合同的风险: 1、从卖方角度看,用于办理权属过户的合同,在法律形式上比双方私下约定的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 2、从买方的角度讲,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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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卖方角度看,用于办理权属过户的合同,在法律形式上比双方私下约定的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可能存在将房屋产权转让给买家后,买家以价低的合同作为交易凭据,拒绝按事前商议的高房价支付房款。现实中,因某些原因无法认定合同效力的情况下,采用在产权交易部门过户登记备案的低价合同而判决卖方败诉的案例时有出现。(2)从买方的角度讲,虽然少交了一些税费,但如果该房屋再次进行交易,由于登记备案的购入价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在计算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比实际增值额大很多,其实并没有省多少钱。(3)因为房产局是基于买卖双方签订其指定的那份合同,才办理了过户手续,由于阴阳合同的行为被认定无效,买卖行为很可能会因此而失效,最终导致过户行为被撤销。(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另外,根据我国《》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就构成偷税罪。因此,签订“”不仅要被处罚款,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1、房屋出售人需要在交易不成时,承担房价下跌损失的风险。这是因为,当事人企图通过做低合同房价蒙骗房地产交易机构,以达到向国家少缴税的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属规避法律的行为。 2、买方违约的风险。对卖方来说,由于“阴阳合同”的房价低于实际交易价格,会大大增加买方的诚信和违约风险。如果买方没有按期自恢复甚至拖欠放宽,那么卖方将会陷入尴尬境地:协商、催讨、买方可能不予理睬;向法院起诉,则会因存在明显的偷逃税行为而受到处罚。 3、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签订“阴阳合同”后,卖方可以少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但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则会面对补缴税款和高额罚款的境地。
要点一:确认房主真实身份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房主的身份要核实,买家的身份也应该核实,可以说,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的前提条件。要点二: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的时候就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进而导致违约行为的出现。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大家应该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是对于赔付的时间却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可能造成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的行为,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要点三:标明付款过户时间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款、余款和尾款四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这其实也是督促卖方尽早协助买方完成相关的手续流程。其实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而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所以对于这些细节都应该写到中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要点四:注明相关费用交接时间其实这也是房屋本身的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相关房费用主要就是指水、电、煤气、物业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具体时间。如果是交易,对于物业等费用的交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要点五:买方须见房主如果大家是通过中介来购买二手房的话,一定要保证自己能够见到卖方,并且能够与卖方进行直接交谈。要点六:学会使用补充协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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