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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应当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几个继承人接受遗产,各继承人应当按照继承遗产的份额比例分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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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应当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几个继承人接受遗产,各继承人应当按照继承遗产的份额比例分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限于此。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1、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继承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遗赠就是被继承人将财产赠送给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即若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如果自然人死亡,有继承人,可以进行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有时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人主张债权,此时容易发生纠纷。那么,如何确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法院呢?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应当按照专属管辖规定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修改〈民事案件的规定〉决定(法律)〔2011〕41一号)规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第27起案由,为婚姻继承纠纷大类下的继承纠纷。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纠纷属于继承纠纷的一类,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专属管辖权确定: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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