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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工受伤属于吗

2022-10-26
【案情介绍】A系在校大学生。2011年暑假期间,他到某公司求职并被录取,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A办理社保及工伤保险,仅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2000元,服务期限从2011年7月至2011年8月。2011年8月4日,A在上班时,手指被机台压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当天,公司向厦门市XX出具《劳动关系证明》一份,载明“2011年8月4日发生人身伤害时,我单位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经鉴定,A受伤属于工伤。【劳动仲裁】之后,A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裁决要求公司支付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56000元。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A仍属于在校大学生,根据劳动部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A因受伤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遂向厦门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所有裁决事项。【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A入职时已年满20周岁,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A通过个人求职的形式进入公司工作,公司按照普通入职人员的情况对其安排岗位并约定工资报酬。而且在暑假期间,A不受学校管理,完全接受公司的管理考勤,A与公司之间已具有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公司在录用A时知晓其学生身份,双方对彼此在暑假期间建立劳动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在A受伤后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中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定A受伤属于工伤,公司应支付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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