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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公司若是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履行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决议纠纷。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股东决议事项的不同,股东会决议可以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一般事项的决议,如任免董事、监察人、审计人员或清算人,确定其报酬;分配公司盈余、股息和红利;承认董事会制作的各种表格;承认清算人制作的各种表格;对董事、监察人提起诉讼等。形成普通决议,一般只要求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的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的同意。特别决议是对公司特殊事项的决议,如变更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转让或出租公司财产或经营以及转让他人财产或经营的合同;公司转型、合并或解散等。特别决议的形成要求严格,一般代表发行股份总数2/3或3/4的股东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的一半以上或3/4通过。无论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如果决议程序违反或违反章程,股东可以在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决议。当决议内容违法时,该决议无效。
股东会议决议是指公司股东就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表决后,最后作出的决定。这些事项包括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交换董事、监事、决议合并公司、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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