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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条件:犯罪主体为企业和自然人;主观要件为故意;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因果关系;犯罪客体...
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条件:犯罪主体为企业和自然人;主观要件为故意;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因果关系;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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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的属于恶意欠薪;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数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属于恶意欠薪;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属于恶意欠薪;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属于恶意欠薪。
恶意欠薪罪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因此,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恶意欠薪罪”应单独设立。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这意味着欠薪犯罪将受到更严厉的打击。
暂时不够犯罪条件。俗话说的“恶意欠薪”这个词,只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我国对欠薪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被定义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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