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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履行义务人,此时由变更后的人履行合同义务。 2、履行义务人变更属于合同当事人的变化,应属于债权债务的转让。 3、...
合同签订后履行义务人变更的由变更后的人履行合同义务。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履行义务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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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如《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2、说明义务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的义务。如《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3、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目的能顺利实现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 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如《合同法》第259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4、照顾义务 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同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如《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5、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又称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因为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如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如《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6、保护义务 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如《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原则上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在双方意思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企业破产后,该借款应属于破产公司的一般债务,可以得到清偿,但在清偿的时候应按照一定的清偿顺序,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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