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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工伤复发,是指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变和明显体征。需要注意的是,复发性疾病只有在医学上与原工伤部位有不可避免的联系或一致性后才能确认。如因工伤导致股骨头、颈骨骨折,治疗后骨折愈合,但几个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复发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伤害复杂不能核实的,由区、县工伤保险机构向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应当向鉴定机构申请工伤复发确认,并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2、工伤认定书》;三、鉴定结论书》;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5、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工伤诊疗相关材料。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工伤复发的认定与工伤认定是差不多的,只不过这里需要认定的是此时的伤情与之前的工伤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职工的工伤复发,可依法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3、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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