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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条件: 1、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
国家赔偿的类型具体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包括侵犯人身权以及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刑事赔偿通常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以及侵犯身体健康权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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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依法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件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进行审查立案。
《国家赔偿法》第三章刑事赔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刑事案件中的国家赔偿有明确规定:(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四)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非法使用武器和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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