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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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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和立案。第三条 赔偿申请人当面提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法院专用印章、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赔偿申请人以邮寄形式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赔偿申请人需要纠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纠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1)赔偿请求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主要资格;(2)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3)具体申请事项和理由;(4)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
1.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2.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3.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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