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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承揽权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行使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可以在承揽合同中约定一方在特定的情形、时间、或者条件达到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一旦...
当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承揽合同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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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承揽合同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行使承揽权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行使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可以在承揽合同中约定一方在特定的情形、时间、或者条件达到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一旦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解除权要求了。第二种是行使法定解除权,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百六十八条有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对方即可,也就是说,解除权的行使,只要向对方当事人传达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以其他方式辅助。对方接到通知后,合同即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无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构确认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特别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产生的效力,这是与合同生效要件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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