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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弄清测算依据。销售一般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单元)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首先...
土地使用年限是自土地竞拍之日起计算,从土地拍得到建成房屋出售,至少要花费3至5年时间,这也意味着所有楼盘的产权年限都不可能达到标准年限,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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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解决公摊面积纠纷作为房屋总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分摊面积的多少,直接影响购房者实际获得的使用面积。对此尽管《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等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个别发展商仍然将经营性用房、人防工程或其他与房屋无关的面积调整实测面积和暂测面积的误差。购房者可以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发展商在补充协议中列明的分摊范围,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坚决要求予以删除。或者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所购房屋的实际使用率,即实际使用面积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当发展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时,购房者即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发展商承担违约责任。二、房屋面积缩水怎么办有的购房者搬进新居后发现,房间实际面积与所购买面积存在误差。《解释》中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而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买房人在入住后常常遇到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开发商所承诺的面积误差的问题,不是缺斤短两地“缩水”,就是买房人额外负担“涨水”的费用。上面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如何解决公摊面积纠纷”以及“房屋面积缩水怎么办”,购房者可以了解一下方面面积缩水以及涨水时该如何处理。如果购房者仍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专业的房产纠纷律师。
一、商品房质量问题如何维权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关系到购房者今后的生活质量甚至是人身财产安全问题。针对商品房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如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三)、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其他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二、商品房面积缩水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面积缩水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平方米以内(含3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平方米,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平方米以内(含3平方米)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平方米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平方米以内(含3平方米)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平方米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按照您所描述的社区绿化面积“缩水”一事,可以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有关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上述规定中“但书”的内容对您非常重要,虽然在签售房屋的合同中并未注明和详解“尊享特大街心花园”字样含义,不过开发商对街心花园的情况有事先规划也有说明和允诺,即便没有写入商品房买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任意改花园为楼宇属于违约。另外,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同时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对绿地面积和位置予以标明。因此,对于绿化用地面积低于30%的新建小区,市民可向市、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一经查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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