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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
一、规定了征地补偿方案可以复议。《通知》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征地补偿安置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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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不合理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许可证、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等证书变更、中止或者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相关事项登记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的警告、罚款、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停止生产、暂时取消执照、暂时取消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制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检查、拘留、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格证明等证明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的;(四审、拘留、冻结财产等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从事务部门、合法、土地区、变更合法、变更合法部门、变更合法部门更合法部门、变更合法部门的证明)注册相关事项,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教育权利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赔偿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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