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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查明确属民间借贷,就不会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处理,而是按照民间借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有些债权人想要“双保险”,于是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同时,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出借人能否请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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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认定需慎重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还办理了备案手续。一审原告洪秀凤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等,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具备交付条件情况下约定较远的交付时间,有违常理;买卖合同约定价格较低;约定分期付款但实际签约后即支付了款项、不符合交易习惯;双方名为买卖合同关系实为借贷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经审理,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另补充了一些事实。 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法律关系,并据此驳回洪秀凤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洪秀凤上诉主张其与安钡佳公司之间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并要求安钡佳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有事实和
民间借贷中以借贷为目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贷的担保,是一种让与担保的模式,在我国相关民法规则当中并没有对让与担保制度的明确规定,仅在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中首次对这种情况作出了司法解释,即:“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即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关系担保的这种方式,须按照双方民间借贷的真实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及处理,单独要求起诉借款人履行房产买卖合同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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