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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婚假7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1、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2、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人,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人,每年休假30天。
1、部队婚假最长为: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2、根据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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