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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产品说明书上对其副作用未做警示说明,消费者应如何索赔?

2023-06-12
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27条第5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因此,生产者应严格规范自己的说明书,以保证产品质量的信誉,并做全面细致的说明,以防止危害的发生。如美容品会导致某种皮肤过敏,须在其产品说明书上标有“过敏者慎用”、“适合某种类型皮肤使用”等字样,如未在说明书中做任何警示说明,产品生产者应负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受损害的,销售者与生产经营者应负连带责任。因此,如果美容机构对美容产品的副作用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可依法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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