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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善意取得”,就是指付款方不知道其从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对于善意取得,是有界定标准的。不会因为你自己辩称“善意”,就认可你“善意”,得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购货方无主观故意,判定的标准是“三流一致”即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的内容是一致的;第二,发票的内容与实际业务完全相符;企业发票上的印章、金额、税额要与实际业务完全一致。第三,双方之间要存在真实的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购销关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善意取得由于不存在故意,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需要看会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有没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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