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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特定品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在相应许可证...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特定品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在相应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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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不需要许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原则上应当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表明申请人具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条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准予行政许可并颁发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说明理由应当书面形式。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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