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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
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要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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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耕地属于刑事犯罪行为,达到法定情形需要承担刑事责任,5亩以上就需要追究责任。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众多于一米的公路用地。”授权了以后,各地情况分别会有相应的限定。例如,我从网上看到: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的通知(市政发〔201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部、省属驻邵单位:为确保公路路基稳定,便于对公路进行时常性养护,保障公路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众多于1米的公路用地的限定,特确定我市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各3米、乡道两侧各1.5米为公路用地。公路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限定,在用地范围内取砂、用水、堆放养护手续、歪斜弃土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刁难。《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的通知》(市政发〔2008〕23号)同时废止。
公司管理依法实行董事会决策、总经理负责制,仅仅是股东的身份而不成为公司的管理人员,那是无法挪用公司财产的。公司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挪用公司资金造成公司破产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除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并赔偿公司的损失。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此负有责任的,按其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责任的大小,依法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在此,无法一概而论的。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1、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2、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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