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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法院一般采取客观标准,根据受害人所提供证据的客观公允情况进行判定,实践中常采用的方法: 1.按鉴定评估报告来确定。由鉴定评估机构参照一定的专业鉴定方法和计算公式来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2.按营业损失或其他可证明的收入。此种方式适合受害人存在可计量的收入,比如受害人是工商个体户的,根据其因侵权人的环境污染行为而遭受的营业损失来补。 3.根据双方或受害人与第三人的协议约定。如果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协议约定或者是受害人与第三人签订有协议约定的损失赔偿,一般可作为法院直接采信的证据和标准。
公路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公路管理机构有依法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和承担保障好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如果在管理上存有疏漏,未能及时发现并清理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因没有尽到警示防护等义务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违反该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高速公路入口处属于高速公路的一部分,俗称“匝道”,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 因此,人在高速公路入口路段上行走,违反了该管理办法规定。正常行驶的车辆对造成的交通事故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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