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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欠债一方不认可,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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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借债的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二)共同借债的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此外,虽然夫妻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这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不经同意,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例外的是该债务是为了购置财物、修建房屋,而这些财物又在双方结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自行从事个体经营等,而且此经营的盈利没有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在此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为从事经营者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夫妻一方未经过对方的同意,擅自资助与夫妻双方均没有法定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亲朋好友而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私欲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因赌博、酗酒所欠的债务。 (五)双方约定由一方所负担的债务也为个人债务,但双方故意约定以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的则约定无效,也就是说此债务仍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六)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合法的对离婚债务进行分割,一般是需要在离婚诉讼期间,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清算,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在续存期间有债务的,则必然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利益,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追究相关责任,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一方借债的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二)共同借债的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此外,虽然夫妻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这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不经同意,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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