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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条件: 1、收养人不得违反计划生育;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收养人不受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孩...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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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是指现存的婚姻关系中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因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变化而产生的,因此,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 2、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 3、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 4、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均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 5、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 6、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应与收养人就收养子女问题达成协议。因为继子女收养是一种特殊的收养关系,所以在办理继子女收养公证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继子女收养公证要交的材料收养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户籍滕本),结婚证,要求收养的申请书等。送养人应提交:身份证明,离婚证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要求送养的申请书等。3、被收养人应提交:户口簿,年满十六岁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为十岁以上的需出具本人自愿被送养的书面意见。4、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5、被收养人的照片(最好2寸白底)。6、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在收集材料过程中应注意的是送养人(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已经死亡的,请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提供送养人的死亡证明。
收养人需提供哪些材料 收养人需提供的材料有: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关于办理收养子女的程序为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7、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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