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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犯罪具体情形规定,孕妇犯罪后的刑罚量刑有一定的特殊保护,但孕妇犯罪不可以免除刑罚,但不可以适用死刑,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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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正在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这两个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审判的时候正在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审判的时候正在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是《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而不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孕妇涉嫌刑事犯罪的,不得羁押人身。《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孕妇犯罪不能从轻处罚,怀孕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律条件,所以孕妇犯罪不能从轻处罚。但是,在审判中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缓刑。 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情节较轻,对社区无害的孕妇,应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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