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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作出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以下简称村干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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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据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所允许的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人对外出租,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对外出租。 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单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两个生效要件,第一、需经集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第二、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有效的。迁出之后,农户可以保留在农村自己承包土地,可以进行确权登记。从农村迁出后,原承包的土地不一定要由集体收回。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如果双方当事人要进行民事活动的,是需要签订民事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合同是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才能有法律效力的。在民事行为中,当事人的签名都是其在法律上同意的表示,是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接受的表示。签名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若他人代签合同,应得到当事人书面委托或事后追认,否则,合同不对该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中还规定,如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合同生效后产生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一旦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 3、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当事人违反合同,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规定:(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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