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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有以下几种: 1,任意收集个人数据; 2,深层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 3,非法转让...
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主要形式有: (1)非法侵入。网络空间属于个人的私人空间,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领域之一,禁止非法侵入,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侵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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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及侵犯隐私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明确隐私权限制的法定情形,明确普通公众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不同保护规则。 其次,大力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树立对隐私权尊重的普遍意识。 再次,网络服务商应加强行业自律和技术手段研究,采取技术手段防止、避免、减少言论自由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同时网络服务商应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删除侵害隐私权的网页内容及时处理。 最后,在法院司法实践中,正确平衡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的关系,既保护公民合理的言论自由,又保护涉及普通公众基本人格尊严的隐私权。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相冲突的情形下,对言论自由较为倾斜而对于普通公众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相冲突时,则应更多地保护公民隐私权。
名誉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他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对自己的道德、品行等保有良好名声和声誉(社会综合评价)的权利。对自然人来讲,名誉主要与个人品行有关,这是个人进行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的基础,而对于法人而言,名誉权主要与其职责和经济利益有关,如郭美美事件侵犯了红十字会的声誉,而对于商人而言主要体现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这直接影响其市场地位和竞争力。目前我国对于揭发个人隐私也是置于名誉权之下保护的,只要是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就构成侵犯名誉权了。至于是否降低,要结合周围人的评价进行客观判断,而不是权利人主观判断,名誉权保护的是名誉而非名誉感。您的这种情形,应该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只是他说话欠妥当而已,不致于造成恶劣影响。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情况:(1)网络经营者的侵权表现。某些网络经营者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内容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较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等等。(2)商业公司的侵权表现。某些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商业公司通过某些途径浏览、定时跟踪、用户访问的站点,下载、复制用户网上活动的内容,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建立用户信息资料库,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转让、出卖给其他公司以谋利,或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3)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表现。个别软硬件厂商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专门设计了用于收集用户信息资料的功能,致使用户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4)个人的侵权表现。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等。(5)其他形式的侵权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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