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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对财产分割影响不大,在协议离婚时可以作为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财产,但在诉讼离婚时法院一般不会给予特别照顾的。你目前要做的,一是收集财产线索...
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1、协商一致的,可以协议离婚,双方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未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诉讼离婚。 2、诉讼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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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1、协商一致的,可以协议离婚,双方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未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诉讼离婚。 2、诉讼离婚的,一般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3、财产一般平均分割,但应当照顾妇女儿童的权益。 4.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主张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的,可以要求分割。
情侣婚前分手房产如何处置 张某和李某是一对情侣,双方为筹备结婚,于2004年5月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29万余元的房产。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税等由张某支付,张某还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10余万元贷款。2005年,两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经有关部门核准,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和李某两人名下。房屋交付后,张某出资装修了房屋。但此后双方为琐事发生纠纷,感情破裂。分手后,两人多次协商处理共同购买的婚房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房屋权共同共有的事实,分割系争房屋。分割方案为房屋可以归张某所有,张某须按目前平均价支付其一半即20万元。张某不同意分割系争房屋,他认为当初购买房屋是为了结婚,首付款和契税都是自己支付的,购买时李某提出要作为共同购买人,自己是基于双方要成为夫妻的前提才同意的。但是现在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终止,因此于法于理李某都不能对房屋享有权利。 律师出马: 共同共有根据共有关系产生,必须以共有关系存在为前提。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王阿丽律师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仅是“情侣”关系,既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婚姻关系,因此不可能通过第一种方式形成共同关系。那么他们是否通过合同约定形成了共同关系呢?显然,双方在对房屋产权登记之时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结婚,也正是基于双方能够结为夫妻的目的,张某才同意将完全由自己出资购得的房屋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即张某的同意登记是附条件。事实上,李某要求登记其名及张某同意登记表明双方之间有一个默示的共识:之所以要共同登记是因为将要结婚。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同意行为产生了原本将归其单独所有的房屋变成二人共同共有的效果,实际上张某的同意行为是一个财产处分行为,且是一个双方默示同意的附条件的财产处分行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没有共同关系,也就不能对该房屋产生共同共有。 该案系争房屋为张某一人出资购得并装修,在购买及装修过程中,李某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其与该房屋惟一的联系就是在登记证上的署名,而当登记证上共同署名的当事人之间就房屋的真实权利产生争议时,需要依据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人内部的真实权属。该案中,张某因购买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能以“不动产的产权人以登记为准”为由,认定张某和李某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否则就扩大了登记公信力的适用范围,从而将系争房屋认定为争议双方的共同财产,这是不正确的。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在处理涉及不动产产权的案件时,应该明确区分产权登记对内、对外两种不同的效力,对外也就是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应当维护登记所产生的公信力;对内应当追究对物的真实权利状态而定,而不能仅依据登记而确定权利。
婚外情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首先确定婚外情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女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过错在法法律上的规定是: 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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